王某诉上海白金汉保龄球馆有限公司兑奖案
案由:
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7)沪一中民终字第15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5月1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周啸 单位:
本案是一起商家在经营活动中,以奖励方式参与市场竞争时,因兑奖与消费者之间产生的纠纷。
法院在审理此起纠纷时,首先看商家是否恪守诺言。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商家企业作出了奖励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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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1996)长民初字第2212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7)沪一中民终字第155号。
2.案由:兑奖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男,195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原在上海白金汉保龄球馆有限公司工作。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郑幸福李庆上海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上海白金汉保龄球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陈某,该公司职员。
诉讼代理人(一审):应亚东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朱长宝、秦霞,上海市第七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元萍;代理审判员:王惠林蒋良明。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松林;代理审判员:盛伟玲周啸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1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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