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上海倍得福时装有限公司返还保险金案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在上海倍得福时装有限公司

上海市商务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第八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沪中民终字第129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9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景华 单位:
本案实质上是一起保险公司给付的人身保险金应归投保人所有还是归受益人所有的纠纷。
1.一个单位为本单位职工投保人身保险,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应为谁所有?我国继承法对此未作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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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1994)杨民初字第783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沪中民终字第1291号。
2.案由:返还保险金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赵某,男,1990年5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路X弄X号X室。
法定代理人:郑某(赵某之母),女,1961年4月26日生,在上海倍得福时装有限公司工作,住址同上。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鲍玉明上海市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上海倍得福时装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翔殷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夏萃芳上海市第八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陈某,该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与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张玉娣。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松林;代理审判员:毛国芳沙茹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6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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