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某等诉包某侵害名誉权案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南海影业公司

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上海电影制片厂演员剧团

上海市申大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申大律师事务所

上海电影制片厂宣传发行科

傅玄杰律师事务所

北京电影学院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5)沪一中民终字第18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9月2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沈伟刚 单位:
审理侵犯人格权案件中,以新闻报道、文艺批评乃至文学作品作为侵害名誉的侵权形式为多数。作为特殊侵权形式,审判实践对其在事实内容的认定方面有层次上的差异。如新闻报道引起侵害名誉权案,因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故新闻报道要求对所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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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1994)徐民初字第2184号。
二审裁定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5)沪一中民终字第188号。
2.案由:侵害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古某,男,1956年9月7日生,汉族,中国南海影业公司导演。
诉讼代理人:胡祥甫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曹星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上诉人):徐某,女,1956年11月24日生,汉族,上海电影制片厂演员剧团演员。
诉讼代理人:陶武平上海市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徐培国上海市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包某(笔名:三凡),男,1956年10月24日生,汉族,上海电影制片厂宣传发行科工作人员。
诉讼代理人:金忠德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赵某,北京电影学院讲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一民;代理审判员:沈伟刚崇毅敏。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松林;代理审判员:孔美君封赉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6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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