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某诉上海弘晔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商品房交付、质量问题、责任承担)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98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1月0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菲 单位: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弘晔公司是否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了系争房屋的交付,柴某验收时发现房屋质量瑕疵是否能阻却房屋的交付。商品房的交付又称为“入住”“收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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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3)奉民三(民)初字第2040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98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柴某。
被告(上诉人):上海弘晔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晔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5885号1294室。
法定代表人:宋某,董事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审判员:屠朝辉。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孔美君;审判员:郑卫青;代理审判员:杨斯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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