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等诉王某等案 车辆经营权转让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00)梅民初字第6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2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高德扬 单位:
本案是一起车辆转让经营权和所有权的纠纷案,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二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行为性质。
1.根据二原告与被告王某所签订的转让协议内容,应当理解为包含着两个法律关系:一是转让车辆经营权;二是转让车辆所有权。
依据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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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00)梅民初字第63号。
2.案由:车辆经营权转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朱某,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驾驶员,住本市三元区XX村X幢XX室。
原告:朱某1,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驾驶员,住本市三元区XX村X幢XX室。
共同诉讼代理人:邓衍长三明兴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成年,汉族,个体驾驶员,住尤溪县XX村X幢XX室。
被告:三明市公共交通公司(以下简称市公交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熊某,该公司职员。
诉讼代理人:吴某,该公司职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德扬;审判员:黄宝英;代理审判员:吴为满
6.审结时间:200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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