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诉建宁县利民城市信用社等案 验资不实赔偿
案由:
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三民终字第11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4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罗新荣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因验资不实引发的借款赔偿案,案件的焦点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关于验资不实赔偿责任的归责问题。
在当前的情况下,我国有权进行验资的机构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金融机构等部门。《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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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1999)建民初字第218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三民终字第113号。
2.案由: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曾某,男,194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建宁县XX镇XX街X号。
诉讼代理人:戴继平三明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黄某,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宁县。
被告(被上诉人):福建省建宁县荔德兴淡水养殖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1,董事长。
被告(被上诉人):建宁县利民城市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江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邱宁江三明邱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吴晓挺三明邱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建宁县审计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胡某,所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新荣;审判员:陈华磷;代理审判员:陈光营。
二审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明华;代理审判员:邓水清王常青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11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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