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等运送他人偷越国
案由: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浙象渔408号船

浙江省象山县信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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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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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肥石浦自来水厂

文书字号: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1995)象刑初字第21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2月1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尤先夫 单位:
浙江省象山县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是正确的、合法的,这是因为:
在审理过程中,八行为人对罪行的交代及供述与有关证据是能相互印证的,故案件事实是清楚的。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对各行为人进行处刑。任某等8人在犯罪过程中次数多,运送出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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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1995)象刑初字第213号。
2.案由:任某等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王某窝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善珏。
被告人:任某,男,40岁,汉族,浙江省象山县人,原系浙象渔4X8号船船长。1995年7月13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杨根飞浙江省象山县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某,男,20岁,汉族,浙江省象山县人,原系浙象渔4X8号船船员。1995年7月13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徐忠诚浙江省象山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33岁,汉族,浙江省象山县人,原系浙象渔4X8号船船员。1995年7月13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黄永顺浙江省象山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男,25岁,汉族,浙江省鄞县人,原系浙象渔4X8号船船员。1995年7月1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吴全佩浙江省象山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1,男,33岁,汉族,浙江省象山县人,原系浙象渔4X8号船船员。1995年7月1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许见红浙江省象山县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徐某1),男,29岁,汉族,浙江省象山县人,原系浙象渔4X8号船雇佣船员。1995年7月1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黄燕浙江省象山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2,男,41岁,汉族,浙江省象山县人,原系浙象渔4X8号船雇佣船员。1995年7月14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2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王某,女,38岁,汉族,浙江省象山县人,原系象山肥石浦自来水厂职工。1995年7月14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意元;人民陪审员:徐孝坤郑根条
6.审结时间:199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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