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运送他人偷越边境案
案由: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1997)思刑初字第5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7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鸣鹤 单位:
此案的争议主要有两点:一是蔡某在被遣返前已被台湾当局“金门县地方法院”以“危害国家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个月并已执行完毕,在被遣返后又被我公诉机关以“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再次起诉,是否属一事两罚的范畴呢?目前,两岸尚未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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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1997)思刑初字第54号。
2.案由:蔡某运送他人偷越边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男,30岁,汉族,福建省惠安县人,渔民。
辩护人:李朝晖罗胜厦门市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刘丽碧
6.审结时间:1997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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