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被控破坏集体生产宣告无罪案 审判监督程序
案由:
破坏性采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泸中法刑再终字第1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0年12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赖永劳 单位:
本案涉及审判监督程序、间接证据定案规则和疑案处理原则三方面的问题。其中间接证据定案规则是关键。
1.关于审判监督程序问题。由于再审的案件是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因此对它重新审判必须特别慎重。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再...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泸州市市中区人民法院(1990)泸区法刑判字第284号。
二审裁定书: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泸中刑上字第24号。
再审判决书: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泸中法刑再终字第10号。
2.案由:高某破坏集体生产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泸州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古纯清。
被告人:(上诉人、申诉人):高某,男,48岁,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教师。1990年3月20日因本案被捕。
一审辩护人:周福成四川省泸州市市中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泸州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秀华;人民陪审员:李闻一陈金毕。
二审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季文翠;审判员:陈伟清;代理审判员:江岸春。
再审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银章;代理审判员:蒲卫东邱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0年12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2月3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5年4月2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