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不服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案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原上海市龙华肉类联合加工厂

上海市南方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7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9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冯志勤 单位:
本案的关键是原告的行为性质是否构成盗窃罪。被告认定原告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原告的作案动机、目的是什么呢?经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分析和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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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1993)行初字第29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73号。
2.案由:不服劳动教养决定。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朱某,男,38岁,汉族,浙江省平湖县人,原上海市龙华肉类联合加工厂工人。
一审委托代理人:费伟敏上海市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礼君,上海市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薛某,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主任。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倪某,男,上海市公安局干部;潘某,男,上海市公安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治喜;代理审判员:冯志勤许胜平。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廷家;代理审判员:邱燕陈亚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7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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