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某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湖北省枝城市支行储蓄存款案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部中南地质勘探局六〇七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枝城市中队中

冶金部中南地质勘探局六〇七队

行枝城办事处

湖北省枝城市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宜市中法民再字第1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1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三红 单位:
此案属储蓄存款纠纷,案情并不复杂,一、二审与再审所查明的事实证据几乎没有差异,但判决结论却大相径庭,问题就出在如何坚持“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根本判案原则上。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即存单上的存入金额是存本金,还是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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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枝城市人民法院(1994)枝经初字第93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宜经终字第9号。
再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宜市中法民再字第16号。
2.案由:储蓄存款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辛某,男,193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通化市人,现住湖北省枝城市,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部中南地质勘探局六〇七队干部。
委托代理人(一审):游某,男,26岁,住湖北省枝城市,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枝城市中队中队长,原告人之婿。
委托代理人(一审):李某,系冶金部中南地质勘探局六〇七队职工,住六〇七队职工宿舍。
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枝城市支行(简称建行),住所地:湖北省枝城市陆城街道办事处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一审、二审):朱某,行长。
法定代表人(再审):郑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张某,该行枝城办事处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审):曾建国湖北省枝城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枝城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久元;审判员:胡庆文彭拥军。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余换春;审判员:王乐富;代理审判员:张文惠。
再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三红;审判员:柴友秀金亚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5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2月21日(依法经院长批准延长审限)。
再审审结时间:199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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