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不服上海市杨浦区规划土地管理局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工程决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第一粮食仓库

上海市第三百货商店

上海市第四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大桥街道办事处

文书字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1996)杨行初字第2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2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安定 单位: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取得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有关规划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视违章建筑工程对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的影响程度,按照规定给予处罚,列有三种处罚规定,其中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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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1996)杨行初字第26号。
2.案由: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徐某,男,70岁,汉族,浙江省定海市人,上海市第一粮食仓库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徐某1,上海市第三百货商店职工,原告之子。
委托代理人:赵琳上海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杨浦区规划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熊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陆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丁某,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大桥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一平;审判员:杨安定张胜凤
6.审结时间:199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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