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某等诉上海市杨浦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不予产权界定案
案由:
军人违反职责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1)杨行初字第4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1月2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胜凤 单位:
本案系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是否具有提出该企业的产权界定的主体资格。依据《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集体企业在改制、产权转让变动时,应首先进行产权界定。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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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1)杨行初字第42号。
2.案由: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阎某、奚某等10人。
原告代表人:阎某,男,1930年10月17日生,汉族。
原告代表人:奚某,男,1955年12月1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姚某,住上海市。
被告:上海市杨浦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邓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某,该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办公室工作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袁芝田;审判员:张胜凤赵莎莉
6.审结时间:2001年11月27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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