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不服上海市杨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锯条总厂待

上海市第四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7)沪二中行终字第4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7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钱锡青 单位:
1.工商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正确。关于被处罚人姚某利用案外人冯某提供给其的工具、“沪工”牌商品标识、防伪标记,在白坯机用锯条上印上“沪工”牌商标标识和上海工具公司厂名、厂址,并用合格证、防伪标识包装,然后以他人私营企业名义对...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1996)杨行初字第27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7)沪二中行终字第44号。
2.案由:不服工商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姚某,男,60岁,汉族,上海锯条总厂待退休职工,住上海市。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冯仲生上海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杨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沈某,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万某,该局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一平;审判员:张胜凤杨安定。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钱锡春;代理审判员:殷勇王朝晖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4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7月1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