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等不服上海市静安区房产管理局拆迁裁决案
案由:
房屋拆迁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港务局

康华电线厂

公交电车一场

上海市静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6)沪二中行终字第6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9月1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殷勇 单位:
1.本案的关键是对上诉人高某等三人租赁居住的上海市XX路1451弄4号房屋类型为新式里弄还是为旧式里弄这节事实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告负举证责任,应当向法院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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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1996)静行初字第11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6)沪二中行终字第61号。
2.案由:不服房屋拆迁裁决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高某,男,69岁,汉族,上海港务局退休人员,住上海市。
原告(上诉人):李某,女,56岁,汉族,康华电线厂退休,住上海市。
原告(上诉人):高某1,男,35岁,汉族,公交电车一场工人。住本市。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朱某,男,上海市静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住上海市,代理以上三原告诉讼。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静安区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徐某,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厉某,女,该局干部。
第三人:上海市静安区中心医院。
法定代表人:谢某,院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胡某,男,该院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严民昌;审判员:刘黎;代理审判员:符德强。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廷家;审判员:钱锡青;代理审判员:殷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6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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