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不服奇台县专卖事业管理局处罚决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6)昌中行终字第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9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本案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处罚决定,属于违法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文件。”根据此规定,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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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1995)奇行初字第7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6)昌中行终字第8号。
2.案由:不服烟草行政处罚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吴某,男,汉族,37岁,奇台县城镇广联综合商店业主。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高金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专卖事业管理局(下称专卖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张新生乌鲁木齐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聂立春乌鲁木齐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勇德;审判员:石长宽丁国成。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史孝功;审判员:李海州谢永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2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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