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诉夏某房屋产权纠纷案
案由:
房地产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金华县罗埠供销社

六名律师事务所(浙江·兰溪)

兰溪市中山路贸易商店

中洲律师事务所(浙江·兰溪)

文书字号: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1996)兰民初字第2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9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郑明 单位:
本案争执的焦点是1992年2月14日夏某1等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能否成立和有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各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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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1996)兰民初字第25号。
2.案由:房屋产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龚某,男,1937年7月出生,汉族,金华县罗埠供销社退休职工,住兰溪市。
诉讼代理人:周惠卿六名律师事务所(浙江·兰溪)律师。
诉讼代理人:陈某,男,兰溪市中山路贸易商店职工,住兰溪市。
被告:夏某,男,1948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兰溪市。
诉讼代理人:顾玮中洲律师事务所(浙江·兰溪)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光春;人民陪审员:诸葛德君汪士成
6.审结时间:199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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