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航运公司诉浙江省水电建筑第二工程处驳船回收合同案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工程处组织宣传科

文书字号: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1992)兰经初字第117号
审结日期:
1993年02月0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郑昌玖 单位:
1.本案当事人在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的同时又签订了回收驳船的协议,这两份合同,实质上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是加工承揽合同,后者则是定作物使用后的买卖合同,属购销性质的合同;本案为购销钢质驳船合同交货结算价款时双方意见不一而...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1992)兰经初字第117号。
2.案由:驳船回收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浙江省兰溪市航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某,文书。
被告:浙江省水电建筑第二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步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某,工程处组织宣传科科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吴志良。
6.审结时间:1993年2月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