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诉深圳市龙岗中等专业学校案 劳动合同解除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深中法民终字第35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5月1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黎开颖 单位:
本案属劳动合同争议无疑。主要涉及劳动合同的两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二是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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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1999)龙法民初字第441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深中法民终字第351号。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段某,女,1963年5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深圳市龙岗区。
诉讼代理人:熊某,原告丈夫。
被告:广东省深圳市龙岗中等专业学校。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校校长。
诉讼代理人:刘某、杨某,该校教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曾立新。
二审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佛清;审判员:何万阳;代理审判员:张丽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12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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