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某故意杀人案 犯罪既遂、从犯、累犯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甘刑终字第01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1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季如华 单位:
本案在审理中曾出现多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丛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丛没有杀人的故意和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二种观点就是起诉指控认为丛的犯罪行为追求的是杀害朱、冯,因客观原因,未能完成犯罪,是故意杀人未遂。第三种观点认为丛实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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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甘肃矿区人民法院(1996)矿刑初字第014号。
二审裁定书: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甘刑终字第015号。
2.案由:丛某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甘肃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承安、代理检察员张生华。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男,50岁,汉族,河南省方城市人,系被害人王某1之父。
被告人(上诉人):丛某,男,23岁,汉族,山东省乐陵市人,无业。1990年8月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4年5月28日刑满释放;1996年6月19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张生瑞嘉峪关市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甘肃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季如华;审判员:赵伟德石朝晖。
二审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石汉;代理审判员:王三寿孙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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