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中外运—敦豪广东分公司案 肖像权、名誉权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0)云法民初字第147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4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冯齐广 单位:
本案主要是被告使用原告肖像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对本案处理存在几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中外运—敦豪广东分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理由是构成侵犯肖像权的必备条件之一是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具有营利为目的,而中外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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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0)云法民初字第1470号。
2.案由:侵犯肖像权、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吴某,男,住广州市。
诉讼代理人:彭志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谢国良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外运—敦豪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机场北路快递大楼。
法定代表人:吕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杜健华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陈辉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齐广;代理审判员:魏子杰徐小平
6.审结时间:2001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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