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恒福支行等储蓄合同案 酒后驾驶保险赔付
文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穗中法审监民再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12月1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徐俏伶 单位: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历经一、二审和再审,各审对于储户张某存折上的16万元被他人冒领这一事实的认定是一致的。虽然此案最终以判令银行负担75%的责任而告终,但就这类储户存款被冒领后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如何归责,各审之间还是存在不一致的观点。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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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6)云法民二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民二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
再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穗中法审监民再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储蓄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张某,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贞江区。
委托代理人(一、二、再审):王新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潘某,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委托代理人(再审):李某,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恒福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恒福支行),住所地:广州市淘金北路。
负责人(一审):郭某,该支行行长。
负责人(二审):江某,该支行行长。
负责人(再审):许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一、再审):刘某,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审):蒋某,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黄永江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温某,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再审):冯某,工行职员。
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新市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新市支行),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
负责人(一、二审):林某,该支行行长。
负责人(再审):赖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温某,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再审):蒋某,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黄永江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再审):刘某,工行职员。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文茵;人民陪审员:王雪萍罗汝标。
二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谷丰民;代理审判员:龚连娣王灯。
再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董艳华;审判员:陈剑平张一扬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11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4月18日。
再审审结时间:200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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