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诉陈某、陈某1、何某、广州市白云区景泰小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侵权补充赔偿责任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4)云法民一初字第419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6月1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晓峰 单位: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本案所涉及的两个焦点是:(1)两未成年人对事故责任的承担问题;(2)学校的责任承担问题。
首先是关于两未成年人的责任承担。《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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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4)云法民一初字第4193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徐某,男,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被告:陈某,男,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理人兼被告:陈某1,男,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理人兼被告:何某,女,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景泰小学,广州市白云区广园路景泰街云龙路38号。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长:刘晓峰;代理审判员:黎惠仪;人民陪审员:范健城
6.审结时间:200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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