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罪名辨析
案由:
私分国有资产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再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梁平县人民法院(2010)梁法刑再初字第00003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刘登平

张奉钊

杨世明

代理律师:

吴兴勇

法官解说
原审被告人王某等县经委领导班子成员经集体研究决定,以单位发放奖金和通讯补助的名义,从单位"小金库"中先后三次给班子成员共发放现金19万元的行为,如何定性,是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还是贪污罪,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从犯罪构成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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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和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梁平县人民法院(2010)梁刑初字第85号判决书。
原再审裁定书:梁平县人民法院(2010)梁法刑再初字第00003号裁定书。
再审裁定书: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二中法刑再终字第3号裁定书。
2、案由: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
3、诉讼双方:
抗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原公诉机关:梁平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王某,男,195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大专文化,曾任梁平县经济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案发前系梁平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调研员,因本案于2010年2月1日被拘留,同月8日被逮捕。现服刑于重庆市三合监狱。
辩护人:吴兴勇,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梁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晓峰;审判员:陆元贵、游雪明。
再审法院:梁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登平;审判员:张奉钊、杨世明。
再审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家清;代理审判员:李遇贵,熊攀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6月7日
原再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18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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