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诉杨某等案 无因管理
案由:
保险费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绍民初字第22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3月2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孙奇杰 单位: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自动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法律确立无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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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0)虞民初字第1620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绍民初字第225号。
2.案由:偿付医疗费用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徐某,女,196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上虞市。
原告(被上诉人):蔡某,女,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上虞市。
原告(被上诉人):蔡某1,女,192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上虞市。
共同诉讼代理人(一、二审):范建友浙江浙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杨某,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上虞市。
诉讼代理人(一审):高国华,上虞市经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诉讼代理人(二审):秦国光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某,男,195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萧山市。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王伟龙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翁某,男,195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萧山市。
诉讼代理人(一审):胡卫国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董坚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孟勇;审判员:蔡军民周坚昕。
二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晓法;审判员:胡云水;代理审判员:陈哲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12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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