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不服龙岩市公安局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赔偿案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

龙岩市公安局

龙岩市公安局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岩行终字第6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1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丁建岩 单位:
本案是一起公安机关以刑事侦查需要为名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1.关于本案继续盘问以及延长继续盘问措施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问题。
本案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刑事...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01)龙新行初字第42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岩行终字第63号。
2.案由:不服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毛某,女,汉族,1951年1月2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连城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宝发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龙岩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某,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龙岩市公安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傅某,男,1975年3月8日出生,龙岩市公安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毅坚;审判员:张伟健黄静。
二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柏生;代理审判员:丁建岩谢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8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11月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