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不服北京市房山区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批复案
案由:
环境保护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第三法律服务所

公司法律事务中心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行终字第47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1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静房 单位: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第一,关于该案涉案工程是否为跨省工程项目。原告主张该工程系跨省工程,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应当由国务院审批,但是涉案工程仅为北京段部分,并非整体工程,整体工程系从北京到昆明,而本案中所涉仅为北京段,所以关于原告提出的系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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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京市房山区(2013)房行初字第95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行终字第47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不服环境影响批复。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
被告(被上诉人):京市房山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房山区环保局)。
法定代表人:顾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局科员。
委托代理人:卫东,京市房山区良乡镇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发集团)。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尉某,该公司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立斌;人民陪审员:翟友林杨新平。
二审法院: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宁;审判员:王小浒;代理审判员:曹文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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