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故意伤害、张某窝藏案 (防卫过当)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镇刑终字第1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8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禹 单位: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践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采取了较为严格的态度,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的积极性。正当防卫认定难,固然与其构成要件有关,更主要的是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认定缺乏明确的标准。
本案中,一、二审检察机关、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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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2013)镇经刑初字第71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镇刑终字第11号。
2.案由:故意伤害、窝藏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邹成志。
被告人(上诉人):谢某,男,1980年11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江苏省镇江市镇江新区。2013年5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万大强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谢某1,系上诉人谢某的父亲。
被告人:张某,男,1987年9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江苏省丹阳市。2013年4月25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一审):高卫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任荣兴;人民陪审员:王纪荣纪开元。
二审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云;代理审判员:宋涛司马仲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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