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诽谤、寻衅滋事案
案由:
寻衅滋事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华迅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鑫泰洋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鑫泰洋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刑初字第258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4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晓 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1.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司法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诽谤罪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利用信息网...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刑初字第2584号。
2.案由:诽谤、寻衅滋事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贾晓文;代理检察员:李凯。
被告人:秦某,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衡南县,汉族,高中文化,北京华迅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职工。2013年9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孙晓洋张力明北京市鑫泰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小军;代理审判员:李晓;人民陪审员:冯亚力
6.审结时间:2014年4月1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