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交强险 退保 担责 行业规则)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商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1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得兵 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对方当事人的身份或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首先要审查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第六十六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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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3)港商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商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丛某。
委托代理人:张善斌江苏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家园胡同16号。
负责人: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二审):王明玲张浩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刘得兵。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琰;代理审判员:蒋江华陈卓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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