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与刘某、关某、关某1劳动争议案 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连带责任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州市中憬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中憬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清平西肉菜市场的部份管理工作的

文书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920、5921号
审理法官:

刘革花

崔理纲

李群英

代理律师:

贾鹏程

法官解说
法官: 冯立斌 单位:
一、用人单位注销登记后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及是否追加出资人作为当事人的问题。
(一)用人单位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民事主体身份终止,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不列为当事人。但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解散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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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09)荔法民一初字第1576、1597号。
二审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920、5921号。
2.案由:劳动争议。
3.诉讼双方
一审1576号案原告、1597号案被告(上诉人):向某。
一审1576号案被告、1597号案原告(被上诉人):关某,广州市中憬贸易有限公司股东。
一审1576号案被告、1597号案原告(上诉人):刘某,广州市中憬贸易有限公司股东。
一审1576号案被告、1597号案原告:广州市中憬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憬公司),清平西肉菜市场的主办和管理单位。
诉讼代表人:刘某。
刘某、中憬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贾鹏程,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1576号案被告、1597号案原告(被上诉人):关健雄,清平西肉菜市场的部份管理工作的承包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锦堂;人民陪审员:阮红英肖伟志。
二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革花;审判员:崔理纲;代理审判员:李群英。
6.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5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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