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与宜兴市广海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更换案 民事 合同目的 违约责任
案由:
信托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合同目的 违约责任选择
文书字号: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1)宜民初字第254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陆长平

陆亚琴

李金英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是:一、原告要求更换车辆的诉请有无法律依据;二、广海元公司是否按原被告双方经工商部门调解达成的调解书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广海元公司能否依据该调解书对抗原告的诉请。
一、关于第一个焦点。
虽然汽车尚不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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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1)宜民初字第2540号判决书。
2.案由:更换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任某,男,1965年4月2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毛建中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广海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海元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兴经济开发区锡宜公路东侧江旭集团对面。
法定代表人陈某,广海元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元强江苏孟元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长平;审判员:陆亚琴;人民陪审员:李金英。
6.审结时间:2012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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