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1诉郑某2等析产继承案 民事 共有财产 遗嘱继承
案由:
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辽宁法磊律师事务所

大连品格集团

大连品格集团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11)庄民初字第530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唐宗波

代理律师:

寇连震

法官解说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析产继承纠纷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审判庭上。本案是房屋继承案件,其中涉及了共同共有和遗嘱继承问题。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属于家庭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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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11)庄民初字第530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析产继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郑某1,男,194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系农民,现住庄河市。
委托代理人:寇连震,系辽宁法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2,男,193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系农民,现住庄河市。
被告:郑某3,男,193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系农民,现住内蒙古扎兰屯市。
被告:郑某4,男,194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系农民,现住庄河市。
委托代理人:张某1,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系大连品格集团法律顾问,现住庄河市。
被告:郑某5,女,193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系农民,现住庄河市。
被告:郑某6,女,194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系农民,现住庄河市。
委托代理人:黄某(系郑某6丈夫),男,195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系农民,现住庄河市。
被告:张某2,女,1942年8月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系农民,现庄河市。
委托代理人:张某1,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系大连品格集团法律顾问,现住庄河市。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审判员:唐宗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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