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某诉回某1等民间借贷案 民事 民间借贷 鉴定意见 证明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工商银行北地支行电子银行

本溪市平山区

钢炼铁厂

本溪市商业银行本钢支行商彩储蓄所

本溪市明峪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1)明民一初字第0113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的重点主要在于如何确定鉴定结论与其他一般书证的证明力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l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63条规定,鉴定结论属于七种法定证据之一,鉴定结论应当属于当事人的举证范围。而《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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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1)明民一初字第0113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回某,女,1965年7月16日出生,回族,辽宁省本溪市人,工商银行北地支行电子银行产品经理,现住本溪市明山区。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职业,现住本溪市平山区。
被告回某1,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回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本钢炼铁厂工人,现住本溪市明山区。
被告刘某,女,1971年4月5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本溪市商业银行本钢支行商彩储蓄所所长,现住本溪市溪湖区。
委托代理人杨某,女,1963年1月17日出生,回族,辽宁省本溪市人,个人经营者,现住本溪市平山区。
委托代理人金海鸥,本溪市明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付东;人民陪审员:丁亚珍曹锡美
6.审结时间:2012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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