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诉正兴集团本溪车轮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案 工伤保险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本民三终字第8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1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丹 单位: 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本案有以下两个难点:
1.可否终止三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本案中原告孙某因工受伤,鉴定为三...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09)明民初字第519号。
二审判决书: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本民三终字第82号。
2.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孙某,男,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
委托代理人(一审):高学成辽宁怀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孙玲,本溪市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正兴集团本溪车轮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
法定代表人:赖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忠春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成杰;人民陪审员:丁亚珍曹锡美。
二审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艳玲;审判员:沈卫东;代理审判员:陈烨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11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1月1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