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与杨某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保险合同订立;说明责任;告知程序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调解
文书字号: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潮中法民二终字第18号
审理法官:

苏慕成

李照雄

陈烨

代理律师:

王宁勋

赵子涌

阮晓湘

法官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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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2014)潮安法枫民二初字第88号
二审判决书: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潮中法民二终字第18号
2、案由: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外马路枫溪大厦六层。
负责人:秦健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宁勋,广东格威(潮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赵子涌,广东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阮晓湘,广东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刘先加
二审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苏慕成;审判员:李照雄;代理审判员:陈烨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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