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刘某1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保险合同;免责格式条款;第三人利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东锦帆律师事务所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

文书字号: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潮中法民一终字第56号
审理法官:

陈映葵

吴芳

李照雄

代理律师:

丁有生

法官解说
一、剔除非医保用药的保险格式条款认定问题。
关于原告医疗费是否需剔除非医保用药,非医保用药是否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是本案诉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
笔者认为,在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在治疗过程中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医疗费就应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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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谢某。
法定代理人:钟某,原告之母亲。
委托代理人:丁有生,广东锦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刘某1。
法定代理人:刘某2,被告刘某1之父亲。
被告(被上诉人):陈森昌。
被告(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许雪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审判员:林丽如。
二审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映葵;审判员吴芳;审判员李照雄。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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