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1诉林某某宅基地使用权案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集体经济组织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潮中法民一终字第6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吴芳

陈映葵

李照雄

代理律师:

余海松

黄贤畅

法官解说
本案关键的问题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江某某1与林某某于2007年8月12日所签订的《转让房屋土地协议书》是否有效?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居民因建造自有房屋而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占有、使用的权利。主要有如下特点:所有权归农民...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潮州市饶平县人民法院(2012)潮平法民一初字第37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潮中法民一终字第62号判决书。
2、案由: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江某某1。
委托代理人:余海松广东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林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贤畅,广东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潮州市饶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再华;审判员:吴潮元、林耀文。
二审法院: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芳;审判员:陈映葵、李照雄。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2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