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案 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条款;内容无效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潮中法民一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吴楚峰

吴芳

张晓霞

代理律师:

顾德仁

陈仪斌

法官解说
本案责任认定的关键在于如何看待服务合同中关于价格条款的约定。
刘某与移动公司之间的电信服务合同是由移动公司以格式合同形式提供给刘某的。该合同的价格条款约定:"激活首月不设最低消费。激活次月起按照最低消费收取费用,停机状态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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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2014)潮湘法民二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潮中法民一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顾德仁,广东中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湘桥区潮州大道中段(办公综合楼)。
负责人:孙剑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仪斌,广东乔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翁仕芳
二审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楚峰;审判员:吴芳;代理审判员:张晓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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