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等诉梅县人民政府颁发侨房产权证明书上诉案 起诉条件;历史遗留;房地产纠纷;驳回起诉
案由:
发现权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梅中法行终字第24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涉案房屋"理九居"是否属于侨房,是否属于落实返还的范围关系本案是否可诉。
本案中,涉案房屋"理九居"是解放前回国的华侨李某11(指李某13大家庭)的私房,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84]44号《关于加快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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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蕉岭县人民法院(2011)蕉行初字第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梅中法行终字第24号裁定书。
2、案由:颁发侨房产权证明书。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黄某,女,现住梅县隆文镇木寨村一队。系李某15之妻。
原告(上诉人)李某1、李某2,均系黄某之子。
原告(上诉人)李某3,男,现住梅县隆文镇木寨村一队。
原告(上诉人)李某4,女,系李某3之妻。
原告(上诉人)李某5、李某6。均系李某3之子。
被告(被上诉人)梅县人民政府。
第三人李某7,男,现住梅县隆文镇木寨村一队。
第三人李某8、李某9、李某10,均系李某12之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蕉岭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仲毅,审判员:温裕权、丘文海。
二审法院: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林;审判员:贺璐;代理审判员:杜应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4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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