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不服兴宁市国土局向他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案 诉讼主体资格;起诉条件;起诉期限;诉讼权利
文书字号:
(2011)梅中法行终字第6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杨畅

曾远金

陈利均

曾荣松

黄辉清

陈美英

廖丹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石某在公司营业执照吊销未注销期间,对王某转让公司财产的行为是否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形成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解散后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指导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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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一审:(2010)兴法行初字第30号
二审:(2011)梅中法行终字第6号
再审:(2011)梅中兴审监行再字第3号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2012)粤高法行申字第71号(2012年4月5日)。
2、案由:土地行政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石某(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杨畅、曾远金,广东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审上诉人):兴宁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利均、曾荣松,广东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兴宁市兴宁市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邬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辉清,广东粤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兴宁市兴福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事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王某(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
上列二位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美英、廖丹,广东诚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廖思谦;审判员:刘佛平刘兴维
二审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林;审判员:贺璐杜应建
再审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兵,审判员陈英、曾洪英
6、审结时间:一审:2010年12月8日
二审:2011年4月6日
再审:201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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