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精神病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刑罚裁量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刑终字第830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朱畏

朱畏

法官解说
1、精神病人发病期间犯罪是否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审理中,辩护人提出根据鉴定报告被告人案发时处于精神病发病期间,鉴定报告书上明确记载系“自知力无”,因此依法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构成犯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案发时精神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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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1)浦刑初字第2351号。
二审裁定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刑终字第830号。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勇旦。
被告人(上诉人):汪某,男,1987年1月5日生,汉族,本科在读学生。2011年6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朱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朱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人员:审判长:马超杰;审判员:肖波;人民陪审员:俞嗣荣。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星;审判员:王晓越;代理审判员:徐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0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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