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刑终字第158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6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炯 单位: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1.非法持有毒品者主动向公安机关上交毒品行为应认定为自首而非犯罪中止
对于非法持有毒品者主动向公安机关上交毒品,即本案中行为人周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犯罪中止还是自首,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对于非法持有毒品而言,行为人...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刑初字第4351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刑终字第1583号。
2.案由:非法持有毒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付永伟。
被告人(上诉人):周某,男,1968年2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00年4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02年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1月29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管友明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肖波;审判员:李俊英;人民陪审员:戴雨珍。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炯;代理审判员:陈光锋康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2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