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吴某诉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著作权权属案 著作权;职务作品;法人作品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62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孙昶林

曹岭

陶宏

法官解说
根据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则,创作作品的公民为作者,作者享有作品的著作权。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著作权也可能依约定或者法定而归属于作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例如,如果作品系委托作品或职务作品,作品的著作权则可能依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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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0)黄民三(知)初字第28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62号。
2、案由: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胡某 吴某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昶林,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
法定代表人汪某,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曹岭,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宏上海富兰德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凌崧;审判员:戚继敏;代理审判员:孙巾淋。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芮文彪;审判员:李国泉袁秀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8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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