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开闽三王文物保护管理处不服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案 宗祠;所有权;代表人;所有权状况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诉讼主体资格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泉行终字第113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张国民

杨钊胜

马雯卿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原告泉州开闽三王文物保护管理处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首先,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原告泉州开闽三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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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行政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鲤城人民法院(2011)鲤行初字第5号裁定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泉行终字第113号裁定书。
2、案由: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泉州开闽三王文物保护管理处。
负责人王某1,主任。
委托代理人颜辉灿,福建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美琼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钟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桦清唐细宗福建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泉州市承天寺。
负责人释某,泉州市承天寺方丈。
委托代理人肖志云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辉福建方圆统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织人员:审判长:杨左杰;审判员:黄春屏、吴晶。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织人员:审判长:张国民;代理审判员:杨钊胜、马雯卿。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7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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