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1、黄某2不服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泉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第三人泉州市鲤城区地产开发公司申请作出行政裁决案 采掘机关;举证期限;房屋拆迁
案由:
行政裁决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泉行终字第47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董秀丽

郭震宇

法官解说
一、法定程序的认定决定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切实履行了通知行政裁决被申请人即本案原告参加质证会的程序。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曾辩称即使送错了举行质证通知书,那也只是一个程序瑕疵,不影响裁决的合法性。但是,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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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0)鲤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泉行终字第47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不服行政裁决。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黄某1。
原告(被上诉人)黄某2。
委托代理人王某。
被告(上诉人)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泉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钟文成,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秀丽,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亚卿,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泉州市鲤城区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少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震宇,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左杰、审判员黄春屏、吴晶。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国民、审判员董丽珠、代理审判员杨钊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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