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等诉张某等房屋买卖合同案 房屋买卖合同;追认;处分行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1)纳溪民初字第71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冯光春

马莉

陈光学

代理律师:

张玉川

方克文

法官解说
1、本案中被告张某以个人名义办理该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且处理该房产是属于行使对被告杨某1监护权的行为,且房屋买卖价格也与当时市场价格相适应,没有损害被告杨某1的权利,因此,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张某有处分权,属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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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1)纳溪民初字第711号判决书。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彭某、段某。
委托代理人:张玉川,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杨某、杨某1。
委托代理人:方克文,四川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简雪松,四川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光春;审判员:马莉、陈光学。
6、审结时间:201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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