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邓某等房屋买卖合同案 民事 买卖合同 夫妻共同财产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泸州市纳溪区法律援助中心

泸州市纳溪区方圆法律服务所

泸州市纳溪区方圆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泸民终字第20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卓波

石正秀

李国强

代理律师:

罗万伟

法官解说
该案例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处分的合同效力,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朱某与被告邓某于2006年1月26日签订的房屋出售协议是否有效。1、本案中原告朱某与被告邓某于2006年1月26日签订房屋出售协议,当日被告白某在场并知晓房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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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字号: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1)纳溪民初字第128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字号: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泸民终字第201号判决书。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朱某。
委托代理人罗万伟,泸州市纳溪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涛,泸州市纳溪区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邓某。
被告(上诉人):白某。
委托代理人曾坤莲,泸州市纳溪区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光春;代理审判员:曹琳娜、王娜。
二审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卓波;审判员:石正秀;代理审判员:李国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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