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日某运输毒品案 运输毒品罪;毒品犯罪;明知
案由:
投毒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法院(2011)雅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骆某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如何认定被告人明知是毒品。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都属于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成立的重要条件必须证明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明知。如何证明被告人明知运输或贩卖的物品就是毒品,成为能否有效打击毒品犯罪的关键。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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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法院(2011)雅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运输毒品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舸。
被告人的日某,女,1990年7月17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昭觉县人,文盲,农民,住昭觉县。2010年9月15日因涉嫌运输毒品被石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骆某,四川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中康;审判员:严宏;代理审判员:李红霞
6.审结时间:201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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