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操纵证券市场案 操纵证券市场罪;兜底条款;抢先交易
案由: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刑初字第1952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如何对被告人汪某抢先交易的行为在刑法上予以评价。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能否依据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兜底条款”来定罪处罚?
抢先交易也称“抢帽子”交易,是指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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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刑初字第1952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刑终字第512号刑事裁定书。
(二)案由:操纵证券市场罪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汪某,男,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操纵证券市场罪于2008年11月8日被羁押,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2009年5月16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28日被逮捕。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白波,审判员赵静,人民陪审员崔晓军。
二审审判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某某5,审判员蔡云霞,审判员闫颖。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8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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